「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曾違反三次以上經裁處確定者,得併宣告於處罰執行完畢後,送交教養機構收容、習藝,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 中華民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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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看到一則新聞,說是立委鄭麗文提案,要刪除上述這一條法律條文,且已經獲得一些其他的委員的連署、跨過了提案門檻。
一直以來,我就對於「性交有罪」這個觀念,相當有意見。當然,我不是絕對的贊成毫無克制的性濫交;對於「性產業」這東西的立場,就像某個朋友舉過的例子,「自己的肉體應該是自己最好的、最親密的朋友,我們怎麼可以出賣自己最親密的朋友呢?」
話說回來,畢竟性慾這東西,是人類最原始的、也或許是最自然的一種慾望。本來就應該跟吃飯睡覺拉屎放屁一樣,是不管你喜不喜歡都無法克制的生理需求。就像有人胃口特別大、吃的比較多一樣,如果某人這方面的慾望大到得要透過不斷跟誰上床才能解決,那似乎也不能算是一種罪吧?就像餐廳不應該抗拒一個付的出錢、吃的下去的人,一而再再而三的點餐要求一樣。
當然,為了健康,吃太多還是不太好的。性交過度,也是一樣—但無論如何,怎麼都算不上一種罪。
再說出賣肉體這回事。出賣「靈魂」跟出賣「肉體」相比,如果兩者都是罪的話,哪一種比較嚴重?況且,何謂「出賣靈魂」?對自己所愛的人無怨無悔的付出、全心全意的信賴,算不算出賣靈魂?什麼又叫做「出賣肉體」?工人們辛苦地在艷陽下勞動一整天、冒著生命危險在鷹架上攀爬,然後領取每日的工資,算不算出賣肉體?
又怎麼能說那些扭曲自己的靈魂、並且以自己的肉體勞動,滿足他者慾望需求的人們,比起全心全意的愛人或者流血流汗的工人,要更下賤或更應該被人瞧不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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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多少會有什麼團體或者什麼人出面抗議,說這個法條一但被刪除了,就會造成社會動盪不安或者是道德淪喪之類的巨大影響。不過這種人類最古老的行業老早就已經維持數千年之久,禁止、或者不禁止,結果都是一樣的—反正只要有人,這種產業就會持續存在。
刪除了這樣的懲罰,頂多只是讓那些「有志於以自己的肉體服務大眾」的人(總是會有這種人的),能夠光明正大的以此營利謀生。畢竟,絕大多數的人,不是受到某些客觀環境的壓迫,有多少人會喜歡從事這樣的行業呢?即使是那些心靈再怎麼扭曲而讓自己傾向於任何可以快速賺取大量金錢的傢伙,也是萬不得已才會選擇這種方式。
只要一個社會正常運作,能讓大部分的人都受到恰當的教育、有能夠謀生的適當技能,從事這種行業的人自然就會降到最低,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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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的觀念之中,一個完全不存在任何性產業的社會或文明,根本就是不健康的。你能想像一個沒有餐廳只能在家吃飯的世界嗎?你能想像一個完全不提供公共廁所或盥洗設備、只能回家便溺的環境嗎?
道理是一樣的。
除非哪一天,人類想出方法可以從基因中拔除人的性慾、並且完全透過其他方式來繁衍後代。那或許性產業才會有消失的一天。
不過膽敢剝奪人性已經變得越來越少的樂趣的這種科學家,大概會先被民眾用石頭砸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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