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花了大錢,買了送人的禮物,加上從來不記帳的計算錯誤,本月,荷包吃緊。我必須要說:生平第一次。
結果得要在剩下的時間內,縮衣節食,盡可能每天啃30元以內的東西當中餐度日。當然,其實還是有種叫做「儲蓄」的東西在我的戶頭裡,只是基於原則問題,不該動用本來不該動用的錢。也就是說,不想破壞自己的儲蓄習慣。另一方面來說,也當作對自己的懲罰—當然不是因為買禮物,而是因為沒把花費算清楚。
這就是從來都覺得「自己不可能把錢花光」的節省傢伙的失足。
不過,這不是我這篇想要討論的問題。我想問自己的是:花了錢買了東西之後—尤其花了不少錢—難免會想「這樣花錢的意義在哪裡?」
研究報導指出,能把錢花在別人身上的人,會比較快樂。就我自己的經驗談,還真的是這樣子。當然,人沒有不愛自己的,或者說不愛自己的人也沒有資格去愛別人。只是因為自己對自己的愛—尤其在金錢上的—相當容易滿足,剩下能夠付出在別人身上的,似乎就相對的多了。我可以說,要不是因為自己賺錢賺的不夠多,也許我週遭的人更能夠透過這種方式,感受到我的愛吧?
嗯…真的是這樣嗎?
我從來不覺得,錢能夠買到的東西有多麼了不起。就像Elton John的那首「Your song」裡面唱的:「我沒有很多錢,但如果我有的話,我會買棟我們可以一起住的大房子;如果我是雕刻家—雖然我不是—或者我是位巡迴演出的魔法師…我知道這樣是不夠的,但我已竭盡全力;我能給的禮物,就是這首獻給你的歌。」
只不過,花錢能夠獲得的享受,是最便利也最直接的。A送了我5000元的禮物,B送了我7000元的禮物…姑且不論禮物內容,至少就金額上來說,高下立判。嘿,人類這種再怎麼情緒性的生物,還是會有看數字比大小的邏輯判斷能力哪。
這可以叫做情感的競標嗎?
即使花了不少的錢來送禮,但是那樣的金額對我來說其實意義不大—話說回來,我也不期望意義要有多大。對我來說,若自己能像Elton John一樣,寫一首歌獻給誰的話,那一定比金錢堆出來的禮物,能給自己更多的滿足感吧?
不過,是不是能讓接受者滿足,那又是另一回事了。
至少,與其送出那些用錢就能買到的東西,我寧可作一些甚至誰也不知道的蠢事、追求著或許比用錢能買到的更沒有反應的好感。那樣的我,比較像我,而不是個用金錢數字堆積出來的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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