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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者田連仟佰,貧者亡立錐之地。

                   ~《漢書·食貨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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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居住正義」這個詞彙,不斷的出現在各種報章雜誌上。關於政府的各種房價政策,或者是業者專家所提出的許多購屋建言,滿天飛舞。一下子,你會一口氣讀到許多看似針鋒相對的言論:租屋,或是自有房屋的利與弊;盡量貸款、或者盡力自籌購屋費用;住在市區、或者選擇市郊⋯。

        就像世界上其他的「正義」一樣,在不同的人眼中、有著不同的面貌—不管是哪一種立場、哪個角度,大家都用各自發言的角度,詮釋他們所認定的、居住應有的「正義」。

        無論哪一種「正義」,語詞學上與其相對的,所謂的「邪惡」,在居住這個議題之中,又代表了什麼呢?

        若「自有房屋」才是正確的、「正義」的選擇,難道租屋就變成是邪惡的了嗎?若提供高額貸款是「正義」的,那麼盡力降低貸款數字又會是邪惡的嗎?若能夠住在市區內才是「正義」的,那麼住在市郊的選擇就會是邪惡的嗎?

        就像世界上其他的「正義」一樣—若要冠上「正義」的大義,問題不在於立場,而在於選擇的可能性。

              #

        以租屋為例好了。過去在美國就學工作時,不得已必須租屋過活。但,雖然是租來的房子,即使是從台灣的自有住宅返回美國時、踏進租屋處的瞬間,仍有一種「回家了」的感覺。

        對我來說,「家」的感覺,並沒有特別因為是租來的房子、還是自有的住宅而有差異。

        當然,「租屋」是個被迫而為的舉動。因為買不起房子,所以不得已必須選擇租屋。不過,假設,當時的我有能力可以負擔買房所需的錢財的話,我還會選擇租屋嗎?

        答案是「會」—因為沒有購屋的必要性。

        「居住正義」,對那個假設當時有錢買下舊金山房屋的我來說,代表的是「可以選擇購屋,也可以選擇租屋」。簡單的來說,就是「充分自由的選擇性」。

        在現在的台灣,我相信也是如此。

        如果真有針鋒相對的「居住邪惡」的話,其惡質之處在於:民眾沒有任何的選擇性。

        因為完全買不起房子、負擔不起貸款、住不進市區,所以不得不租屋、得不到貸款、必須住在市郊。對沒有選擇性的民眾而言,無論是哪種立場的「正義」都沒有任何意義。無論哪個專家學者告訴他們「這樣比較好,那樣比較差」,只不過像是「地獄往這邊走,天堂往那邊去—不過抱歉現在此路不通」的無效地圖。

        到頭來,即使每個人都能夠分配到一間房屋,也談不上是充分的「正義」。

        搞不好,還會是另一種形式的「邪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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