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stice
date: 2004/2/09
如果你有信仰的話,真正公正而完美無瑕的判決,也許只有在上帝的跟前才能夠獲得。這與其說是基於一種對神明的信賴,倒不如說是一種出自於對於人世間掌管法律者的不信賴。
至少,我是這樣想的。
古埃及有種令人印象深刻的冥界描述:亡者的心臟被放在天平上面,跟「瑪特」—公理與秩序的象徵—一同衡量,如果死者作惡太多,心臟會太重而下沈,會被等在一旁的怪獸阿穆特(頭是鱷魚,上半身是獅子,下半身是河馬)吃掉,死者從此不得超生。跟其他民族一樣,古埃及人也認為心臟是人類思考與意志的中心。故此,人生前的一切作為,都必須對他自由意識的結果,負最後的責任。
只是,這其中有個問題。所謂的「瑪特」,它的重量又是由誰來決定?換言之,誰能夠對一個人的道德做出絕對的裁判跟評量?我一開始會提到神明,就是因為這個問題在信仰者的心中毫無爭辯的餘地。但是在我這種近似於無神論者的心目中,卻大有置啄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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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中國時報的社論寫到了這樣一段話,描述法哲學家對於法律與道德之間關係的爭辯:「一派的法哲學家說,法律是最低標準的道德,因為不能將所有的道德義務都寫入法律,那法律豈不要求每個人都做聖人?未免不盡情理。另一派法哲學家則認為,法律是最高標準的道德,因為道德的義務本由每個人自我的良知決定如何遵守,只有寫成法律的道德規範,才是需要透過客觀的機制加以強制實施的部分,也才不同於其他的道德義務泛泛可比。」
人人都知道(嗯…或許不是人人都知道…),隨著時代標準的變遷,所謂的道德標準的高低,根本沒有實質上的意義。今日的高尚,明天可能就變成低俗。就像墨子曾經質疑過的一樣:殺一個人必須償命,但殺千萬人為何就變成英雄了?顯然,對於法律與道德之間的聯繫性,有其本質上的無法妥協。需要強制規範的,絕對不會、也不該是道德。這也是為什麼很多法律今天會看起來不合時宜的根本原因。當「犯獸」、「腹誹」(古中國的皇帝把戲。有的皇帝養了一些動物,誰不小心動到牠們,跟動到皇帝的腦袋一樣嚴重;腹誹則是「莫須有」罪名的副產品—你說你沒罵皇帝,我說你在肚子裡面罵,那就夠了。)這種罪行已經離我們遠去的時候,我們還是有「罰娼不罰嫖」的怪異法規。其他很多我窮困的法律知識所不及的地方,肯定還有很多類似的例子。
當然,話說回來,法律是不是應該在某個時間裡,為道德做出標準性的「示範」?我覺得有時候有必要,但是卻充滿風險。舉例來說,中華民國法律規定,與未成年女子性交者,一律以犯罪論定。這條法律的出發點是善意的(至少立法者自以為是),「保護未成年女性避免由於過早的性行為對身體造成的傷害」。絕大部分的成年人都認可這個標準,並且基於一種文化價值觀,認為「小孩子什麼都不懂」,所以大人必須在他們真正受害之前,為他們防範未然。但是,顯然,這條法律認定,「對未成年女性來說,不當性行為的最大的敵人是無知跟缺乏經驗」。可是體現在結果上,卻是單方面的懲罰男性。我不知道當一個正常的男性,面對情慾高漲的未成年女性的主動誘惑時,法官都是怎麼判決的。可是我知道,通常事後男人往往都會被女方的家屬追打。認為「一切都是男方的錯」。
不用我特別提醒,大家也知道,現在的「孩子」所知道的性知識,往往要比他們的父母要多的多了;現在的「孩子」,身體的成熟度也大大超越了以往的世代。赫胥黎(Aldous Huxley)在小說「美麗新世界」裡面描寫到未來的烏托邦,孩童之間的性交完全是合法的。雖然,這其實是一本「反烏托邦」的小說,但是卻提供了一種「為何不可」的可能性。誰來告訴我,如果當某天證實了十四歲的少女也可以從事性活動而不會造成任何問題的時候,這條法律的保障還有何意義嗎?
我之所以會舉出這個例子,主要是因為最近看到幾個法官間婚外情的報導。人的感情是相當奇妙的東西,偏偏我們渴望用各種像是婚約這類死板的東西去控制。我大概可以想像那個一開始興高采烈地跟同事介紹自己可愛的新生兒的男人,最後突然發現自己的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的時候,內心所感到的痛苦跟悲傷。每次覺得不管是婚外情、還是單純的未婚男女的移情轉意,都是無可避免的悲劇。就像賈寶玉一定會跟薛寶釵結婚、林黛玉一定會病死一樣,人世間僵板的法規要去裁決、甚至懲罰這種必然,實在是不恰當到了極點。同樣的,如果某些法律立基於某些人自以為是的道德觀,而跟被限定的族群觀念格格不入,而且又沒有實質上的功效的時候,又會發生什麼事情呢?這些人又憑了什麼來決定正確與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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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回來,我並不打算打破一切的道德觀念。畢竟我也是受過所謂的「道德薰陶」的人,無論如何我也有一些無法超越的道德障礙—或者說心理障礙。如果我有一個女兒,在十三歲的時候跟某個我不認識的男人上了床,我想,要我忍住追打他的衝動,很難、非常難。人總是這樣子,事情發生在自己身上的時候,就不是那麼容易去用理性判斷了。好吧,於是,說到底,法律規範的界線是在哪裡,是不是就不言可喻了?
在我的概念裡面,法律從來不應該是執行正義的公器。我們常常可以聽到,不管是告人的還是被告,都高喊著「法律會還我清白」、「司法會給我正義」,或者類似的話語。我不知道這樣喊過的人,最後真的獲得他們心目中的「真理」的,比例是多少。問題在於,無論是漢謨拉比法典、唐律或者是英國的大憲章,立定的宗旨都不是「正義」啊!以漢謨拉比法典這部目前已知世界上最早系統編列法條的書籍來說,身為國王的漢謨拉比(Hammurabi)是為了處理每天過於繁雜的案件,而下令蒐集各地判例匯整編纂而成。「以牙還牙,以眼還眼」是整部法典的中心思想。也可以說,「公平」(至少是在當時巴比倫國王眼中的「公平」)是法典的首要原則。
同理可證,法律這東西是為了解決人與人互動之間產生的爭端的器具。在某些阿拉伯國家,現今都還有「扒竊者砍下其手」的法條。以命償命,是再簡單不過的法條(劉邦的「約法三章」之其一),但是面對民事案件怎麼辦?巴比倫帝國在當時也是個相當倚重貿易的國家,同時也訂立了許多保障商業交易順利進行的法規,讓商人與商人間有一個更明確的遊戲規則。這種想法,全球各地各個文明都差不多。所以,產生的問題也差不多。
尤其是民事案件,正所謂「清官難斷家務事」,無論法律再怎麼詳盡的規定,當事的兩造雙方還是常常不滿於法院的判決。他們都認為「不公平」。這裡有兩種狀況:一種是真的不公平,一種是貌似不公平的不公平。你一定會問我說,「這樣豈不是沒有公平可言?」其實本來就是如此。前面的那種不公平,是真正的所謂「不合時宜」的法條,也就是在某種時代的變遷、或者情勢的改變之下,讓過去的法規已經失去了其立足的背景。在這種情況之下,最佳的解決之道就是修法、或者甚至廢掉這條法律。
至於「貌似不公平的不公平」,則正是因為我滑頭的逃避判斷「何謂公平」。我樓上的鄰居常常放任他們的小孩子半夜跑跑跳跳,吵的我們都睡不著覺,上去質問他們的時候,明明小孩子就在半掩的門後衝來衝去,他們還可以睜眼說瞎話「沒有啊,你聽錯了,那不是我們」。如果我控告他們,要法官叫他們給我恰當的「精神賠償」,要賠我多少才算「公平」?我損失的睡眠時間怎麼計價?我可能折損的健康程度怎麼計價?我們的天花板可能隱藏的結構受損怎麼計價?還有,我滿懷對於小孩子的惡劣印象,以至於讓我未來的人生中可能產生「孩童恐懼症」的危機,又要怎麼計價?總之,既然這些都相當有爭議性,那麼再怎麼「公平」都是枉然無用。問題是,法律是這樣規定的,法官是這樣判決的,遊戲規則是這樣定的,這,就是「公平」。公平嗎?一點也不,所以是「貌似不公平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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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原點,道德性的判斷既然有其瑕疵,公平的原則又有其風險,我們的法律依靠的又是什麼呢?自由心證?
我一些唸法律的朋友,都用他們自身的經驗再再告訴了我,法律只是人世間遊戲規則的明確規範。至於這個規範是不是合理,那好像是議會的事情,而不是他們的問題。他們所能做的,只是在自己良心的許可範圍之內,為自己所代表的立場做出最大的努力。有時候覺得很無奈,他們自己是,我自己也是。
在阿嘉莎˙克麗絲蒂(Agatha Christic)著名的小說「童謠凶殺案」(And Then There Were None)裡面,一個充滿殺戮慾望、卻又擁有強烈正義感的法官,為了發洩他深藏的殺人慾,挑選了十個他認為該死、但卻沒有法律可以制裁的「罪人」,將他們引誘到一座封閉的小島上,一一殺死,然後自殺。裡面被殺的人有:喝醉酒而讓病人死在手術台上的醫生、撞死小孩卻只是罰款了事的駕駛、故意讓小孩淹死而讓情人可以繼承財產的褓姆…。就像學法的朋友告訴我的,「在刑事訴訟中,法院居於發現真實的誡命,必須充分了解真實,才能下判決」,所以這些人都因為證據不足或者甚至根本沒有人可以確認犯罪事實而逍遙法外。如果我們認定法律的正義性,那麼這些人是否都是無罪的呢?當然不是。
有好幾次我在報導中看到飆車族砍傷路人的新聞,我都有一股想要在他們行經的路上拉條繩子,絆倒他們之後在拿槍掃射的欲望。幸而我的膽小跟缺乏槍枝來源阻止了我這麼做。其實我很高興我那些法學界的朋友能有這種無奈,因為這至少表示他們並沒有自居為正義的化身,至少在某種程度上他們理解到法律的界線,至少他們大概不會某一天提著刀子到我家來砍我,只因為我甩掉的女孩子割腕自殺。應該基於公平的法律雖然並不怎麼公平,甚至不正義,但我依舊還有某種安穩的期望。
向我那些學法的友人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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